种子生产总量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五名助力中国农业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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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首页:果农法律指南水果购销合同法律和法规(四)
更新时间:2024-02-10 | 来源:淘金网网页版 作者:淘金网网址

  2019年,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院各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我院深入贯彻我县打造“果业名片”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我院工作实际,编纂了《果农法律知识手册》,现将《手册》相关联的内容予以刊登,以期为广大果农提供实用精准的法律服务。

  按照《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类型、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是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应当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除了具备资金条件外,还需要具备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和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属于。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防治机构和农药生产机构,需要农药可以到上述机构购买。

  虽然撒药人往地里撒药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防备鸡鸭,但在客观上却很难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里玩耍的孩子误食中毒这种可能。既然是这样,撒药人就应该预见到这种难以处理的后果。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可避开,以致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称之为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赞成采用往地里撒药的办法来防止鸡鸭啄啃庄稼苗。可以建议村委会制订“乡规民约”,来约束那些不自觉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根据《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上的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所谓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来制造别的产品的原料。“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农产品在人、动物食用或用于加工后可能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安全或环境能够造成危害,包括五种情形: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是农业、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的技术规范的;五是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因此,法律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也就是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有五名以上成员为底线;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别的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我们大家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在20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允许超出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能够得到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需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

  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足表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

  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大多数表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份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

  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的五项目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一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包括:(一)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二)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产金额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三)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四)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极大几率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五)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真实的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基本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相关依据;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动情况,为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相关依据;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相关依据;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相关依据。除法律规定外,成员账户还有一个作用,即方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比如成员向合作社借款等。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怎么样处理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上述规定是对合作社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只限于农民成员。二是,在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之后,合作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清算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合作社被宣告破产,依据破产程序,即《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因为成员退社时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分配财产,将影响清算的进行,并严重损害合作社其他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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