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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首页: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2)
更新时间:2024-02-10 | 来源:淘金网网页版 作者:淘金网网址

  为此,稻种户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述。申述要求种子公司按《经济合同法》就事,补偿因种子公司私行下降稻种价格使他们少收入292934元的丢失,偿付违约金和因被告违约形成的误工、车旅费用,并提出制种基地不该改动。

  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辩论称:(一)合同规则的稻种价格违反了县的规则。因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二)收买稻种时,商场稻种价格已下降,如按合同规则的价格实行合同,种子公司按此价格加上赢利出售,将使更多的用种农户遭到丢失,损害了公共利益,据此,该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三)曾告知稻种户要下降稻种收买价格,稻种户自愿制种,自觉出售,应视为稻种户实际上赞同改动合同规则的收买价格。因而,种子公司不承当任何职责。

  安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进行调停。因为原告与被告在价格问题上不合较大,致调停未达成协议。

  1985年3月12日,安岳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以为:原告稻种经营户与种子公司签定的水稻制种购销合同有用。种子公司未经洽谈一致,单方面以行政手法改动合同规则的稻种收买价格,属违约行为。其理由:(一)《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产品价格“方针上答应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洽谈议定”。1982年,四川省农业厅、粮食厅《关于农作物良种实施部分议购议销的告诉》下达后,稻种已答应议价。稻种户与种子公司签定的合同规则的价格,是经两边洽谈议定,悉数契合国家法律和方针。因为稻种能够议价,被告提出实行合同价格将使更多的用种农户遭到丢失的辩论理由不能建立。(二)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还规则,“实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则的价格实行”。第二十八条规则,改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种子公司尽管从前口头讲过稻种或许下降,但未依法签定改动合同规则价格的书面协议,且稻种户其时就表明不赞同改动价格,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稻种户很多交售稻种,属遵循合同的行为,并非赞同种子公司提出的降价要求。(三)国家关于粮食由曩昔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曾规则定购粮食的合同依法签定建立,有必要严厉实行。改动解除合同,有必要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就事,合同当事人两边不得因商场行情报价的改变或其他不妥原因,单方面随意毁约,以便确保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合同的数量、质量收买起来,完结国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