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总量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五名助力中国农业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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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首页:黑龙江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22 | 来源:淘金网网页版 作者:淘金网网址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四)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提交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证书。

  (一)受理。由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管理科承办人受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请;

  (二)审核。管理科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经审核未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通过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审核结果定期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年对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情况做一次公示公开。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做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做全面监督检查。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可以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可以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