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804543993
传真:0451-85834588
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葵花大街465号
1.请求审定的农作物:稻、小麦、大豆、玉米、棉花、油菜、马铃薯、甘薯、茶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2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
2、《首要农作物种类审定方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4号令发部)
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4、《福建省农作物种类审(认)定规则》(2008年2月21日福建省农业厅闽农种[2008]59号文)
1.1参与区域实验的,填写《福建省首要农作物种类区域实验参试请求表》,一式两份,并附如下资料:(1)种类选育陈述(含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代代和特性描绘);(2)种类(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绘以及规范相片;(3)种类栽培技术关键。
1.1请求:每年12月,请求者填写福建省首要农作物种类区域实验参试请求表(马铃薯、小麦10月填写),提交给福建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1.2区域实验:请求参与区试的种类经赞同后,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参与区域实验,请求者须供给实验种子,并交纳有关检测费。
1.3出产实验:种类在区域实验中体现较杰出,到达参与出产实验规范的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出产实验。
1.4现场评议:恰当时期,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应专业委员会部分专家对出产实验种类进行现场调查评议,提出调查评议定见,作为种类审定根据。
1.5初审:对完结种类区域实验和出产实验的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构成初审陈述。初审时,请求者要提交首要农作物种类审定请求书及其相关附件,审定请求书及其相关附件请到福建种业信息网主页就事程序栏目下载。
1.6审阅:经过初审的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委员会提交主任委员会进行审阅。
1.8复审:审定未经过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告诉请求者。请求者对审定成果有贰言的,在接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做出复审决议,并告诉请求者。
2.2区域实验或多点实验:花生、大麦等作物现在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参与区域实验,请求者须供给实验种子,并交纳有关检测费。其它未统一安排而且展开区域实验的一年生作物可由请求者自行安排2年跨区各5个点以上的多点实验。多年生作物多点实验要求试点5个点以上,挂果3年以上。
2.3出产实验:花生、大麦种类在区域实验中体现较杰出,到达参与出产实验规范的种类,以及其它作物在多点实验中体现杰出的种类,由请求者自行安排出产实验。
2.4现场评议:恰当时期,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应专业委员会部分专家对出产实验种类进行现场调查评议,提出调查评议定见,作为种类确定根据。
2.5初审:对完结种类区域实验和出产实验的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构成初审陈述。初审时,请求者要提交非首要农作物种类确定请求书及其相关附件。确定请求书及其相关附件请到福建种业信息网主页就事程序栏目下载。
2.6审阅:经过初审的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委员会提交主任委员会进行审阅。
2.8复审:确定未经过种类,由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告诉请求者。请求者对确定成果有贰言的,在接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确定文件和原确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做出复审决议,并告诉请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