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总量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五名助力中国农业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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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首页:新《种子法》已实施权威专家深度解读!这些条款将与你息息相关!
更新时间:2024-05-09 06:07:02 | 来源:淘金网网页版 作者:淘金网网址

  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新《种子法》,聚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法治化水平,在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建立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原始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以西红柿为例,西红柿原产南美洲的秘鲁、厄瓜多尔等地,后传至墨西哥,驯化为栽培种,约在明代万历年间传至中国。

  随着西红柿种植的商业化,为了方便远途运输、长期储存,减少运输销售损耗,适应丰富的市场需求,又引进和培育了各种不同的西红柿品种,有鲜食品种、加工品种,有不一样的颜色的品种,有不同果形的品种,有不同生长期的品种,还有不同酸甜度的品种,满足大家日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这是我们大家常常食用的白色金针菇,它的菌种几乎都来自日本一家公司。虽然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在栽培金针菇,但是我们的金针菇品种都是黄色,所以,对这种白色的金针菇,我国每年要花费三四千万元进口它的菌种。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谢永盾:我们的梦想其实很简单,一个是让我们的国民能够吃饱,这是我们最基础的目标;另一个是在吃饱的基础上要让大家吃好,要能够吃出来我们想的味道。

  舌尖上的鲜美食材,除了部分来自野生生物资源,更多的是来自人工养殖。对人工养殖来说,不管是动物还是植物,种源都至关重要。

  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种子法》的决定,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全面强化了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推向新高度。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种业发展史历经了三次大的变革。从1979年开始到2000年《种子法》出台前,是“四化一供”阶段,就是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实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局区域化,这是第一次大变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农民对种子需求的量和多样性,从90年代中末期之后就开始变得多样化了。这种(种子)单一的供给的形式,(以及)科研的这种体制,还有(资源)配给的这样的形式,也难以适应当时的一个市场需求。那么国家肯定也是都能发现到所有的领域的这样的一种变化,然后开始出台(种子法)。种子法是管理种子市场的需要来出台的。

  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正式出台实施。从此,我国正式迈进种子市场化阶段,打破行政区划垄断经营种子,鼓励科研单位建立种子公司,将竞争性机制引进种子行业,这是第二次大变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当时的《种子法》)内容主要倾向于应该是确立一些种子企业的地位,就是市场化的这种地位。种子的生产销售要开始市场化运营,而需要有一个法律对它进行规制管理。

  2011年,《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我国进入现代种子产业阶段,建立起以产业为导向、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产业体系,这是第三次大变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以企业为主体的申请品种权的数量显著增加,企业育种创新的地位逐渐开始起来。因为要发展现代种业,这个种业一定是以市场为机制建立起来的,整个的一个种业的(产业)链条。

  植物新品种是一种有生命的发明,伴随我国种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2015年,《种子法》在2004年、2013年两次修改后,迎来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首次设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条例(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对来说位阶比较低,另外对某些民事的赔偿没有在法律当中得到体现。到了2015年的时候,就把种子法当中单独设立了一个植物新品种保护,第二个是改革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增加了品种登记制度,表明了品种权要跟(品种创新)保护,要和种子市场的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第四次修改的《种子法》在哪些权利需要保护、如何保护等方面做了重要修改?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叶兴国团队用13年科技攻关,在30多个候选小麦再生基因样本中发现了小麦沃克斯五基因,利用这个基因辅助基因工程育种有望改进优良小麦品种在抗病性、抗逆性和品质方面存在的缺点,延长优良品种的寿命。这是国际科技期刊《自然—植物》近期刊登的一项科研成果,是我国科学家在小麦基因育种方面的又一大突破。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叶兴国:比如说,我们的祖国有个非常著名的春小麦品种叫“宁春4号”,它的产量非常高,品质也非常好,但是它有个非常大的缺点在于不抗小麦白粉病。我们通过转基因的方法或者是基因编辑的方法,将一个抗白粉病基因转到“宁春4号”里面,通过基因编辑的方法,它就获得了对白粉病的抗性,获得这个抗性之后,它就可以在生产上继续利用十年、二十年。

  专家表示,利用这个再生基因可以对几乎所有小麦品种进行转基因改良和基因编辑改良。

  基因编辑技术的创新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带来了一个难题,是通过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手段对原有品种进行改良,形成新的植物品种,能否获得独立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呢?例如,叶兴国教授提到的小麦品种“宁春4号”,如果导入这个抗白粉病基因,形成新的植物品种,与“宁春4号”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关系?

  实践中,通过系统选育、转基因获得、连续回交或者诱变等等不同的育种方式,都可能会在别人培育而成的优质品种上产生新的植物品种。那么,原始品种和新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该如何界定呢?

  一方面,有人提出,很多农作物育种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个突破性的新品种。而后来人在原始品种上稍加改造就能得到一个新品种,在某些情况下,新品种性状的改变并无实际生产意义,如果在此种情况下赋予新品种独立的植物品种权保护,那么,这对原始品种育种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另一方面,有人提出,如果不给予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就有一定的概率会造成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固步自封,从而遏制对原有品种的改良创新活动。

  就此,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新《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引入,既表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有了这个(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支持,他们(原始品种权人)就可以完全放心了,所有人包括用换马甲方式的使用方式或者什么样的生物技术,这样的育种方式来进行改造的行为都将是对这个品种的使用,他(原始品种权人)都能从中获利。

  专家解释,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授权,但是其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即该地方品种权利拥有者的许可,那么,地方品种权利拥有者就可以共享收益,而不是被白白取代。

  因此,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对从源头上解决我国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窄、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除了权利界定清晰外,加大保护力度是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另外一个重头戏。新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同时,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了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做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专家介绍,在具体实施中,若遇到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种子使用者能够最终靠合法来源抗辩,比如提供从上家购买时的合同,最终将侵权责任追溯到生产侵权种子的主体,这样做才能够形成品种权人与种子使用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效率。

  为了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新《种子法》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数额倍数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我国是农业用种大国,农民是用种主体,考虑各方情况,修改后的《种子法》保留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

  其中,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专家提示,这里只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大量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是一种侵害品种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不仅仅是粮食、蔬菜和果树等可食用的植物,观赏类植物也在其中。

  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此次新《种子法》在第九条增加了新内容,“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种质资源是带有遗传密码的物质载体,对培育新品种有着重要价值。根据2021年初数据,我国粮食种子自主选育的品种种植培养面积占到95%以上,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猪牛羊等畜禽和部分特色水产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现在畜禽、水产的核心种源自给率分别达到75%和85%。

  但同时,农业领域的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在育种的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我国和国际领先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种业创新的主体企业竞争力不强,存在小、散、低、重等问题。

  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继1962年出台《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后,时隔60年,中央再次对种业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7月9日,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提出了种业振兴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一揽子安排,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推动我们国家由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提供了路线图、任务书。

  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一粒种子能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法治,正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一路护航。(来源:长江蔬菜)